职业打假人是否应支持十倍索赔

职业打假人,相信很多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商超和电商都非常熟悉,因为他们的“维权”行为,让这些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职业打假人在很多行业都有,但尤其集中在食品领域,他们是具有一定行业和法律知识,批量购买瑕疵产品,进而通过和解、投诉、诉讼等途径牟取数倍赔偿,并以此为业的群体。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郑州等一二线城市。

让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条是对该法适用范围的调整,不是对消费者身份的定义,经营者不能以此条的规定否认购买者具有消费者的身份。至于购买动机是否用于牟利,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无法用来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消费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条规定其实是工商总局作为行政机关,认定了职业打假行为的非法性。

那么职业打假人是否应支持十倍索赔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买“问题”海参索赔“退一赔十”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被告方向刘某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从李某的摊位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克、单价为1元,共支付价款元。其中,6月5日购买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

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十倍货款。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的诉求,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件涉及到的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也是这个事实的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无独有偶,同样是北京高院也曾 在年2月裁定支持十倍赔偿职业打假人!

年2月9日,职业打假人张某在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购买了8箱中央月供茶,每箱10盒,每盒50元,共付款元。

  张某后来以涉案食品的预包装,即密封小包装袋、小方盒、条形盒及包装箱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益香馥公司退还货款元,并支付赔偿金0元。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张某主张“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判令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退还张某货款元,并支持赔偿金0元;张某退还所购茶叶。

 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以(一)出售的是散装的茶叶,该茶叶本身并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张某也没有举证证明购买的茶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二)张某不是消费者,益香馥公司出售的茶叶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任何事实的损害,不应当适用十倍价款的赔偿为由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北京益香馥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海参索赔案“再审的时候,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上是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那么说他包装影响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了。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交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证明。所以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就认为这种情况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

”茶叶索赔案“再审的时候,再审法院认为,益香馥公司销售给张某的涉案食品的密封小包装袋、小方盒、条形盒及包装箱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标注的食品基本信息,两审法院认定益香馥公司所售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益香馥公司向张培磊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正确。但对张某不是消费者,益香馥公司出售的茶叶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任何事实的损害,裁定中没有回应。

”海参索赔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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