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参龙口市刚刚发布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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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海参制品的食品安全质量,加强对海参制品的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地海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参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海参制品生产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必须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海参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具有海参加工行为的,不得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代替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有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海参原料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海参原料,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如实记录投放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出厂销售台账,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企业各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小作坊不得少于一年。三、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许可工艺流程组织生产。生产干海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生产过程严禁掺入食糖、麦芽糊精等标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质,制成产品的蛋白质、复水后干重率、水溶性总糖、盐分等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干海参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生产盐渍海参、即食海参应当分别按照《盐渍海参》(SC/T)、《即食海参》(SC/T)组织生产。鼓励支持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四、海参制品出厂必须进行预包装或者其他形式的包装,必须有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小作坊不得出厂销售无包装和标签标识的产品。采用预包装的,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等进行标注标识。预包装海参制品的标签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必须采用贴标等方式标明海参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或者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五、海参制品经营环节有关要求。海参制品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者生产加工干海参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进货渠道,严格进行进货查验,应当采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登记证单位生产的海参制品,采购的海参制品应当已进行预包装或者其他形式的包装,必须有标签标识,严禁采购无包装或者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做好采购海参制品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经营者销售散装海参制品的,必须有标签标识,应当在散装海参制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海参制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签标识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严禁销售来源不明的海参制品,严禁以掺入食糖或者麦芽糊精等其他原料的海参制品冒充干海参。六、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市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鼓励监督和举报。欢迎社会公众对海参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的违法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电话。特此通告。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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